【年龄条件】
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招生条件】
(资料图)
渝中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各小学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小学新生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
(一)渝中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1.“三对口”适龄儿童入学
凡户籍在渝中区的适龄儿童(含延缓入学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招生学区学校报名,学校按“三对口”原则审查新生入学资格。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2.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渝中户籍学生接收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
(1)适龄儿童户口薄对应房屋,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未达到51%;
(2)购买二手房入户,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未满1年及以上(2021年8月31日及以前,以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时间为准);
(3)同一产权的二手房,原对应户籍已有适龄儿童入读该学区对应学校且未满6年。
3.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
(2)适龄儿童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
(3)适龄儿童因父母无房的,自出生之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学区常住。
4.残疾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较重生理缺陷,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听力残疾儿童、中重度智力残障儿童,由重庆市聋哑学校或渝中区培智学校予以接收。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由相关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一人一案”的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入学原则。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渝中区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以当年8月31日为半年时限),其随迁子女可在指定学校报名,额满为止。其余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也可接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持渝中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当年有效的居住证明,市内户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6个月以上的暂住居住证明,市外户籍须提供《流动人口居住证》);
3.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在渝中区合法工作的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等)。学校按照规定的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具体要求参照渝中教〔2018〕93号文件执行。
(三)特殊人群子女入学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要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6年内未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拆迁户子女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3.经市教委批准的我区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可以接收持外国普通护照来渝学习的小学适龄儿童和在渝常住外籍人士的随行子女。